近年来,投后管理问题慢慢的变成为投资机构的重点关注领域。在投后管理的过程中,投资机构常常面临各种挑战,尤其是当他们在主张交易文件项下的权利时遇到重大阻碍。此时,诸多投资者不得不寻求争议解决方式,而涉港澳仲裁程序正是众多境外投资项目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方案之一。本文将带您深入探讨港澳仲裁程序中内地财产保全机制的应用,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课题。
在许多境内投资者与境外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文件中,常见的条款便是回购条款。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波动,触发回购事件的案例逐渐增多,尤其是在设定未完成预定上市进程或QIPO的情况下。此时,投资机构的一项重要策略便是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提议,投资机构应与企业积极沟通,以了解企业的上市计划与进展情况。若企业仍未明确上市时间表或不满足上市要求,投资机构可以主动向企业发送回购函,要求做回购。倘若标的公司具备回购能力却拒绝执行,投资机构就一定要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包括诉讼或仲裁来主张回购权。
在涉及到境外诉讼的情况下,如果交易文件明确适用某一境外的法律,并与该司法辖区存在司法协助条约或国际公约时,投资的人可在获得外国法院的判决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务必注意,相关的材料大多在境外形成,因此就需要提前准备公证和认证流程。如果该境外司法辖区与我国无司法协助协议,或者没有国际公约,则应考量该地区与我国法院之间是不是有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案例,以及外交途径的互惠承诺等。实际上,如BVI法院就曾承认并执行中国民商事判决,但开曼群岛尚无公开案例可供参考。因此,在进行境外诉讼时,如何明智的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案相当重要。
另外,对某些境外交易,投资者更倾向于选择境外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在香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情况。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以依《纽约公约》或通过互惠原则得到承认和执行。然而,就在仲裁程序进行时能否向我国法院申请保全,法律上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在真实的操作中,与境内有强关联的境外企业通常具备可保全的资产,这为投资者的权益实现提供了机会,例如通过临时措施来冻结标的公司在国内的资产。
至今,内地法院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协商仲裁程序之间的保全措施。尽管外国仲裁机构发布的临时措施在中国法院受到承认的案例不多,但近年来香港和澳门仲裁程序的保全措施在内地运营中逐渐变得不再鲜见,尤其是在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关系密切时。
二、香港/澳门仲裁程序在内地的财产保全 1. 香港/澳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香港仲裁保全安排》),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任何一方可在裁决前向中国内地法院申请与仲裁相关的保全措施。这一安排确保了投入资金的人在仲裁裁决前可对标的财产实施有效的保全。例如,根据香港律政司的官方网站,许多知名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等,均被认定为具有资格的仲裁机构。
同理,关于澳门的情况,根据《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简称《澳门仲裁保全安排》),同样允许在澳门仲裁的当事方,在裁决作出前向内地法院申请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澳门的获许可的仲裁机构,也如澳门消费争议仲裁中心等,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系列的仲裁服务。
依据上述安排,港澳仲裁的当事人可在裁决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资产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保全申请。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财产与证据所在地不同,则可选择向其中之间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不得分别向多个法院同时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真实的操作中,有些内地法院对仲裁前保全不予受理(如上海法院一般不接受该类申请)。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统计,截至2023年8月22日,所有受理函所涉及的内地法院保全申请,亦以在仲裁程序启动后提出的案例较为常见。
整体而言,港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机制,为仲裁申请人提供了一个高效的权利保障方案。这一制度不仅允许尽快对标的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还有助于维护申请人在后续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努力争取有效的执行结果。诸多港澳仲裁机制的实施,显示出其强大的适应性与灵活性,特别在面对复杂的境外投资环境时,更可为境内投资人有效保障其投资权益。我们提议,境内投入资金的人在面对境外项目时,第一先考虑选择香港仲裁的争议解决方案,以便于在后续所需的法律程序中更便捷地主张权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